民辦幼兒園的設立程序及各省民辦幼兒園準入規則政策比較
2016-11-28
《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幼兒園管理條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都對學前教育機構設立程序做了一定程度上的規定(見表),主要包括:
1.審批權限
2.審批材料
3.審批時限
4.登記注冊、備案
表 與民辦幼兒園設立程序相關的政策法規
政策法規 |
相關規定 |
教育法 (1995) |
第二十六條 設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一)有組織機構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師;(三)有符合規定標準的教學場所及設施、設備等;(四)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 |
幼兒園管理條例(1990) |
第十一條 國家實行幼兒園登記注冊制度,未經登記注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舉辦幼兒園。 第十二條 城市幼兒園的舉辦、停辦、由所在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登記注冊。 農村幼兒園的舉辦、停辦,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登記注冊,并報縣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
民辦教育促進法 (2013) |
第十一條 舉辦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審批;舉辦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審批,并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span> 第十二條 申請籌設民辦學校,舉辦者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辦報告,內容應當主要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二)舉辦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稱、地址;(三)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文件,并載明產權;(四)屬捐贈性質的校產須提交捐贈協議,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所捐資產的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關有效證明文件?!?/span> 第十三條 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籌設民辦學校的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span> 同意籌設的,發給籌設批準書。不同意籌設的,應當說明理由?;I設期不得超過三年。超過三年的,舉辦者應當重新申報?! ?/span> 第十四條 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一)籌設批準書;(二)籌設情況報告; (三)學校章程、首屆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四)學校資產的有效證明文件;(五)校長、教師、財會人員的資格證明文件?! ?/span> 第十五條 具備辦學條件,達到設置標準的,可以直接申請正式設立,并應當提交本法第十二條和第十四條(三)、(四)、(五)項規定的材料?! ?/span> 第十六條 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的,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并送達申請人;其中申請正式設立民辦高等學校的,審批機關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并送達申請人?! ?/span> 第十七條 審批機關對批準正式設立的民辦學校發給辦學許可證。審批機關對不批準正式設立的,應當說明理由。 |
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 (2004) |
第十一條 設立民辦學校的審批權限,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在獲得籌設批準書之日起3年內完成籌設的,可以提出正式設立申請。 第十三條 申請正式設立實施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的,審批機關受理申請后,應當組織專家委員會評議,由專家委員會提出咨詢意見。 第十六條 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不予批準,并書面說明理由:(一)舉辦民辦學校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或者實施義務教育的公辦學校轉為民辦學校的;(二)向學生、學生家長籌集資金舉辦民辦學?;蛘呦蛏鐣_募集資金舉辦民辦學校的;(三)不具備相應的辦學條件、未達到相應的設置標準的;(四)學校章程不符合本條例規定要求,經告知仍不修改的;(五)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人員構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學校校長、教師、財會人員不具備法定資格,經告知仍不改正的。 第十七條 對批準正式設立的民辦學校,審批機關應當頒發辦學許可證,并將批準正式設立的民辦學校及其章程向社會公告。 民辦學校的辦學許可證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制定式樣,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分別組織印制。 第十八條 民辦學校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請登記時,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記申請書;(二)辦學許可證;(三)擬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四)學校章程。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規定的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程序。 |
自1989年《幼兒園管理條例》規定“國家實施幼兒園等級注冊管理制度”以來,許多地方相繼出臺了學前教育機構審批注冊管理辦法(見表)和辦園標準,作為實施幼兒園準入制度的基本依據。具體表現在對審批機構、審批程序和審批內容(標準)的規定。
表 各省有關學前教育機構審批注冊管理的文件(含準入標準文件)
地區 |
相關文件 |
北京市 |
《北京市舉辦小規模幼兒園暫行規定》 《北京市幼兒園、托兒所辦園、所條件標準》 |
上海市 |
《上海市民辦早期教育服務機構管理規定》 《上海市民辦三級幼兒園設立基本條件的規定》 《上海市托幼園所辦學等級標準(試行)》 |
天津市 |
《天津市民辦一類幼兒園設置標準(試行)》 《天津市民辦二類幼兒園設置標準(試行)》 《天津市民辦學前教育服務點設置標準(試行)》 |
重慶市 |
《重慶市學前教育機構登記注冊管理辦法》 《重慶市民辦幼兒園設置標準》 《重慶市教育委員會關于進一步規范民辦幼兒園設置審批工作的通知》 |
河北省 |
《河北省民辦幼兒園設置基本標準》 《河北省規范化幼兒園辦園條件基本要求》 《河北省利用農村閑置校舍改建幼兒園實施方案》 |
湖北省 |
《湖北省學前教育機構審批管理辦法(試行)》 《湖北省學前教育機構辦園基本標準》 |
河南省 |
《河南省幼兒園辦園基本標準》 |
廣東省 |
《廣東省教育廳關于規范化農村幼兒園的辦園標準(試行)》 《廣東省教育廳關于規范化鄉鎮中心幼兒園的辦園標準(試行)》 《廣東省教育廳關于規范化城市幼兒園的辦園標準(試行)》 |
遼寧省 |
《遼寧省幼兒園(所)管理辦法》 《遼寧省小規模幼兒園暫行管理規定》 《遼寧省幼兒園辦園標準(試行)》 |
吉林省 |
《吉林省幼兒園工作管理規定(試行)》 《吉林省幼兒園設置標準》 |
黑龍江省 |
《黑龍江省城市幼兒園辦園基本標準(暫行)》 《黑龍江省鄉鎮幼兒園辦園基本標準(暫行)》 《黑龍江省民辦幼兒園設置標準》 《黑龍江省學前教育辦園點設置基本標準(試行)》 |
湖南省 |
《湖南省學前教育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湖南省幼兒園辦園標準》 《湖南省簡易幼兒園標準(試行)》 |
山東省 |
《山東省學前教育機構審批注冊管理辦法(試行)》 《山東省學前教育機構辦園基本條件》 |
山西省 |
《山西省幼兒園(學前班)登記注冊及年審管理辦法》 |
陜西省 |
《陜西省民辦幼兒園設置標準》 《陜西省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認定及管理辦法(試行)》 《陜西省幼兒園編制標準(暫行)》 |
安徽省 |
《安徽省民辦幼兒園管理辦法(試行)》 |
浙江省 |
《浙江省幼兒園申辦審批辦法(試行)》 《浙江省幼兒園準辦標準(試行)》 |
江蘇省 |
《江蘇省學前教育機構登記注冊辦法》 《江蘇省幼兒園設置基本條件》 《江蘇省農村合格幼兒園辦學條件基本要求(試行)》 |
福建省 |
《福建省幼兒園(班)登記注冊辦法》 《福建省舉辦幼兒園(班)基本條件》 |
海南省 |
《海南省幼兒園審批注冊暫行辦法》 《海南省幼兒園辦園基本標準(試行)》 |
四川省 |
《四川省幼兒園登記注冊管理辦法》 《四川省幼兒園辦園基本要求(試行)》 |
云南省 |
《云南省幼兒園登記注冊管理辦法》 《云南省民辦學前教育機構設置指導標準》 |
貴州省 |
《貴州省學前教育機構審批注冊管理辦法》 《貴州省幼兒園基本辦園標準(試行)》 |
甘肅省 |
《甘肅省民辦幼兒園管理暫行辦法》 《甘肅省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認定和管理辦法(試行)》 |
江西省 |
《江西省幼兒園(學前班)登記注冊及年審管理辦法(試行)》 《江西省城市幼兒園基本辦園條件標準》 《江西省鄉鎮中心幼兒園基本辦園條件標準》 《江西省農村幼兒園基本辦園條件標準》 |
廣西壯族自治區 |
《廣西壯族自治區幼兒園辦園基本標準》 |
寧夏回族自治區 |
《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幼兒園管理條例>辦法》 |
內蒙古自治區 |
《內蒙古自治區民辦學校審批管理辦法與設置標準(暫行)》 《內蒙古自治區民辦幼兒園設置標準》 《內蒙古自治區幼兒園管理辦法(試行)》 《內蒙古自治區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認定及管理辦法》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幼兒園辦園基本標準(試行)》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幼兒園等級評估標準(試行)》 |
西藏自治區 |
《西藏自治區幼兒園基本辦學條件標準(試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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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準入規制機構
各省均規定縣(市、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是學前教育機構審批機關,負責審查轄區內學前教育機構的辦園資格、頒發辦園許可證。
另外,甘肅、黑龍江、山東等部分省還規定中外合作舉辦的學前教育機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規定,由省教育行政部門或授權的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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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入程序
各省對民辦幼兒園準入審批程序的規定基本相同,主要有以下流程:
1.受理籌設申請材料:申請舉辦學前教育機構的單位和個人,向審批機關提出籌設申請時,需提交下列材料:申辦報告,內容主要包括:學前教育機構舉辦者、性質、規模、形式(全日制、寄宿制等)、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舉辦者資格證明;房屋使用證明,并載明產權;辦學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文件;學前教育機構章程;審批機關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2.審核材料實地考察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籌設申請之日起,在規定工作日時限內,對提交的申請書和相關材料進行材料審核并組織專家實地核查。
3.作出準予或不準予籌建通知:審批機關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同意籌設的,發給籌設批準書。不同意籌設的,應當說明理由?;I設期限各省規定有所不同,一般在2—3年之間,籌設期內不得招生和刊登廣告。
4.受理正式申請材料:籌設工作基本完成后,申辦者向審批機關提出正式申請,遞交正式設立申請所需的材料,主要內容包括:籌設批準書;籌設情況報告;舉辦學前教育機構審批登記表;學前教育機構資產的有效證明文件;學前教育機構工作人員資格證明;學前教育機構設施設備清單;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出具的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意見和消防驗收意見、衛生行政部門出具的《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合格證》、藥監部門出具的《食堂衛生(餐飲服務)許可證》;審批機關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5.審核材料實地考察:審批機關受理相關材料后,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材料審核和實地驗收。
6.作準予或不準予行政許可:審批機關以書面形式決定是否同意批準,并送達申請人。同意批準的頒發《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對不予批準設立的,審批機關以書面形式說明理由。獲得許可證后,舉辦者還要持相關材料到政府有關部門申請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和《收費許可證》。
